|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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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凤宁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中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 宁国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中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宁国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在(2020)皖1126执40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偿还申请人凤阳凤宁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5日起按年利率8.95%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案件受理费65200元、律师费10万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宁国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