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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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俊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0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0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重庆俊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71050.09元,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俊羽˙香草源二期5、6、7号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608元,由上诉人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39.6元,上诉人重庆俊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56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33元,由上诉人重庆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519元,上诉人重庆俊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1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