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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在皖P×××××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498962元,在皖P×××××重型普通半挂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19362.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浙E×××××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285973.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40元,减半收取7420元,由原告***负担2070元;被告***、被告广德县宝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745元,被告***、被告长兴为民汽车运输队负担1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