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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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名下78357.33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
| 裁判日期 | 2018-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