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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27元,退还被上诉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