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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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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27元,退还被上诉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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