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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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 大连富良燃料有限公司 瓦房店亿万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富良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垫款本金29804832.58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对瓦房店亿万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楼房村房屋(瓦房权证非住宅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项第一项确认债务范围内以约定的最高抵押额为限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判项第一项确认债务以约定的最高保证额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大连富良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222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253222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