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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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锦鸿生态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大连中山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0万元及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的利息1,836,000元,并给付原告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大连锦鸿生态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大连中山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约金72万元、律师费2万元; 三、驳回原告大连中山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大连锦鸿生态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