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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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千好百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西安利君裕创医药有限公司 陕西中财润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千好百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中财润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1780.8元及欠款利息(以41780.8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中财润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陕西千好百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