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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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富丽华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6154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丹阳市富丽华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