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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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崇民初字第7-2号 原告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东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春霞,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锡,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彦婷,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文栋,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崇民初字第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均以该案已调解结案并生效为由,同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原告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在招商银行南宁分行账号为75×××56的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原告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在招商银行南宁分行账号为75×××56的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的冻结。 审判长杨德清 审判员韦金彪 代理审判员黄莹莹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燕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