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曲靖华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4,000.00,并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自2020年4月7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5.00元,减半收取2,57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