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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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万事无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法院 | 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万事无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恢复对原告***所有的鸿鑫达龙润庭A座1002室的正常供水、供电。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山西万事无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