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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隆昌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隆昌瑞麦食品有限公司、隆昌祥旺食品有限公司、隆昌立旺食品有限公司、隆昌明旺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40179.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40元,由第三人成都川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五被告代第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