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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2019)川1028民初376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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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隆昌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隆昌瑞麦食品有限公司、隆昌祥旺食品有限公司、隆昌立旺食品有限公司、隆昌明旺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40179.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40元,由第三人成都川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五被告代第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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