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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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达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合计470041.9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44)。 二、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分公司、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畅达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6元,由原告***负担996元,由被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分公司负担2550元,被告***、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分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