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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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惠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惠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返还汽车押金882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惠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2元,被上诉人***负担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双方分别负担25元;被上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上诉人深圳市惠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垫付款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