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阳国际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华阳中远(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天津金泰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信用证垫款71609312.95元,支付截止2019年1月16日的利息2001189.42元和此后的利息(以71609312.9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已产生的律师费588884元; 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9852.5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