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研弘煤机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华煤智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永德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华煤智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研弘煤机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449469.5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工程款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本院账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朔州农商银行朔城区西峰分理处。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4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6760.38元,由被告山西华煤智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研弘煤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782.57。鉴定费148783.70元,由原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419.41元,由被告山西华煤智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研弘煤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436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