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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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汾西正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汾西正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好水沟-昌元、昌元-昌瑞35KV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和《好水沟-昌盛35KV送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山西汾西正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2012年12月15日起算,直至工程款结清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0元,由被告山西汾西正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