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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斯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6209352元及逾期利息(以620935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53元,由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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