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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莎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冀衡发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喀什冀衡发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62463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喀什冀衡发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410.2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205.12元(原告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2141元,被告喀什冀衡发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806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