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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市黄岩达锦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省节能协会
广东省机械行业协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台州市黄岩达锦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原告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商业销售;

二、被告台州市黄岩达锦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台州市黄岩达锦机械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原告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144元,由被告台州市黄岩达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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