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279.6元、违约金850.5元,合计313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负担17元(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