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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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宁夏元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800元,支付借款利息57883元(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10日),共计148683元;后续利息以90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宁夏元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鉴定费2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