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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代位求偿款计人民币6017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承担1350元、被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