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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
南昌龚寿春堂国药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昌龚寿春堂国药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货款3428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龚寿春堂国药馆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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