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美林得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盛世拍卖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楚盛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盛世拍卖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49996.2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楚盛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盛世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绍兴美林得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盛世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55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00元,由被告浙江盛世拍卖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楚盛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绍兴美林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