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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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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盐城源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垫资款合计34391231.87元及利息(利息以34391231.8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被告盐城源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第一项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

三、原告***对其承建射阳县镇时代公寓小区住宅项目1#至5#楼及附属配套工程的拍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限于工程欠款34391231.8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13756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00元,合计518756元,由被告盐城源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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