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本金33000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以借款本金33000000.00元为基数利息及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同时应扣除已支付利息2560533.26元)。 二、原告***对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房产就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555.00元,由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