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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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华月橡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2民初3747号 原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常翠英,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腾,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致颖,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华月橡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秀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华月橡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洪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于娜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