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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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丽水埃菲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埃菲生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人民币5785843.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州埃菲生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498元,由原告温州埃菲生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98元,由被告丽水埃菲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负担52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丽水埃菲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