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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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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48000000元,并给付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348000000元为利息、罚息的计算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同年9月25日止按年利率6.5075%计收利息、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年利率5%计收利息;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上浮50%”计收罚息,并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起,以前述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上浮50%”计收复利);

二、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就判项第一项确认债务对被告大连长兴岛绿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权属证书:辽(2017)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041347号]、对被告锦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权属证书:辽(2017)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115502号]及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权属证书:辽(2017)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115497号]享有抵押权,原告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38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就判项第一项确认债务对被告大连长兴岛绿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权属证书:辽(2017)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041347号]的租金收益权、被告锦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权属证书:辽(2017)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115502号]及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权属证书:辽(2017)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115497号]租金收益权享有质权,原告对该租金收益在最高额38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绿城发展有限公司、锦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众佳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判项第一项确认债务在最高额38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绿城发展有限公司、锦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众佳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已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98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4878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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