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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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徐州沪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5963元; 二、徐州沪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鉴定费1800元、鉴定检查费160元,合计3790元,由***负担1000元,由***与***负担27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490元,由上诉人***负担1830元,上诉人***负担1830元,上诉人***负担18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