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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徐州沪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润安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5963元;

二、徐州沪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鉴定费1800元、鉴定检查费160元,合计3790元,由***负担1000元,由***与***负担27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490元,由上诉人***负担1830元,上诉人***负担1830元,上诉人***负担18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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