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告***、罗贵华、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编号“[]字[1408]行[南安]支行][2012]年[一手贷1072]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罗贵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本金人民币145657.2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对被告***、罗贵华设定抵押的址在南安市锦绣山庄21#306房产处置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在依法处置被告***、罗贵华址在南安市锦绣山庄21#306房产后不足清偿部分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88元,减半收取1794元,由被告***、罗贵华、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