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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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 合肥麦克斯韦尔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原告合肥麦克斯韦尔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50000,并应自2015年12月27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货款付清日止; 二、被告舒城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