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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三生食品有限公司、济南饮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13055691号“”、第122969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三生食品有限公司、济南饮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40元,由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三生食品有限公司、济南饮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