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坐落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2区6栋,房权证×××,丘地号5-76/69-1-21107,建筑面积268.77平方米的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肖红岩名下坐落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号浦东路住宅1[幢]601号房,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丘地号5-76/30-4-56601,建筑面积215.04平方米的房屋; 三、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振翔15峯小区16栋三门3-4层。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