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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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906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9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5元减半收取计币5542.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562.5元,由被告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