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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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荣顾瑞祥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万祥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荣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万祥商贸有限公司应向广西荣顾瑞祥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3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3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从2019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分段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82.4元,由广西万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