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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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信捷铝轮有限公司 永康市泰琪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湖北信捷铝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泰琪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2107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0元,公告费460元,共计9650元,由被告湖北信捷铝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