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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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 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0元。 二、被告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约定利息、逾期利息955126.22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8日),并支付自2018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 三、原告对被告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在编号为苏M5-2016-9-7-113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所涉动产享有抵押权,对处置该部分动产所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86元,由被告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