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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宋昭国、张登忠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900万元。 二、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冻结、划拨其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900万元。 三、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宋昭国、张登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以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山东澳信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划拨款项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对该款项的冻结。 五、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