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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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邮电器材有限公司 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281民初1179号 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鹤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丰平,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住***。 负责人:刘光辉,经理。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智,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利,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合同价款的尾款共计158651.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8651.6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暂算至2020年3月31日,利息共计2379.77元)。被告一不足以承担支付的,由被告二承担支付;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差旅费;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于2016年12月29日与浙江省邮电器材公司发出价款为1586516元的光缆设备器材订购单,签订了《“宽带乡村建设”光材料采购框架协议》一份,由被告向器材公司采购光缆产品,被告应支付合同总货款为人民币1586516元。合同签订后,器材公司依约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提供产品的工作,合同约定了商品、数量及价款等,并在合同的第五条规定了“1)光缆运到工地现场支付60%货款。2)壹年内支付30%。3)设备、材料质保期满后10日内支付尾款10%。”器材公司也已在2017年6月2日向被告全额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器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出具了一份《往来询证函》,共计欠款为1586516元。在器材公司的多次催讨下,被告均拒不支付,也不协商签订还款协议。2019年器材公司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到期价款1427864.4元,被告已按时付款。合同约定“设备、材料质保期满后10日内支付尾款10%,材料质保期满后,2020年1月10日,器材公司多次催讨,被告均不支付。 另浙江省邮电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注销,由原告来承继其债权债务,故现由原告作为适格主体起诉被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给付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58651.60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付清79325.8元,2020年7月30日之前付清剩余货款; 二、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三、原告所述利息及差旅费自愿放弃。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3521元,减半收取1760.5元,由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负担。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先予垫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海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梁 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