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牡丹江市先锋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检测费63,304.80元; 二、牡丹江市先锋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59960.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8年9月30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 三、牡丹江市先锋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3344.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8年10月4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黑龙江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6元(黑龙江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牡丹江市先锋医院负担,牡丹江市先锋医院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黑龙江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