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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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 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豫P×××××号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4万元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22874.58元,合计62874.58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35元,因其已垫付医疗费1万元,故原告***应于收到上述第一项理赔款当日返还被告***86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负担57元,被告***负担71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