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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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盛福隆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黑龙江盛福隆经贸有限公司货款16586.5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6586.5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黑龙江盛福隆经贸有限公司货款37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黑龙江盛福隆经贸有限公司货款6538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6538元为基数,其中:5038元自2017年2月28日起、1500元自2017年3月28日起,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黑龙江盛福隆经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元(黑龙江盛福隆经贸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黑龙江盛福隆经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