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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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铁岭鑫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万泉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吉林省万泉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吉林省万泉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微特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吉林省万泉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