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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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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合计120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三者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医疗费:248697.9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7050.00元、营养费:18800.00元、护理费:59926.00元、误工费:18800.00元、伤残赔偿金:362694.40元、二次手术费:4000.00元、护理依赖:843312.00元、交通费:6014.00元、购买白蛋白:1442.30元、陪护床:210.00元、施救费:200.00元、辅助器具:10610.50元,合计1591757.16元×50%,计795878.5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4元,已减半收取10142元、鉴定费8200元、复印费20元,共计18362元,由原告***负担元9181,被告***负担9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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