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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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汇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民抗230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双鸭山市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兴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汇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德林,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双鸭山市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黑龙江汇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5民终39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9]2300000042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单一琦 审判员罗林成 审判员张宏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芳百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