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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透支款本金4800元,利息631.16元及违约金1168.69元,合计6599.85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19年9月8日,此后至实际还清之日的透支利息按剩余还款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并计收复利,违约金每月按剩余本金的5%收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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