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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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营口天兴吉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8012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2080120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53元,由被告负担23440元,由原告负担8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